本文适用于防护颗粒物的自吸过滤式呼吸器。不适用于防护有害气体和蒸气的呼吸器以及缺氧环境、水下作业、逃生和消防用呼吸器。
一、产品技术要求
5.1基本要求
呼吸器的材料和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 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:
1)直接与面部接触的材料对皮肤应无害;
2)滤料对人体应无害;
3)所用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,在正常使用中不应出现破损和影响使用效果的变形;
4)佩戴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压痛或刺痛感。
b)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:
1)应不易产生结构性破损,部件的设计、组成和安装不应对使用者构成任何危险;
2)头带的设计应为弹性材料或可调,便于佩戴和摘除,应能将面罩牢固地固定在脸上,且佩戴时不应出现明显的压迫或压痛现象,可更换式半面罩和罩的头带设计应为可更换;
3)同一大小号码和相同款式的面罩若有不同的佩戴方式,应作为不同的产品检测;
注1:同款式面罩的不同佩戴方式会影响到面罩的密合性。
4)不应明显影响视野;
5)在佩戴时,罩的镜片不应出现结雾等影响视觉的情况;
6)使用可更换过滤元件、吸气阀、呼气阀以及头带的呼吸器应采用方便更换的设计,并且能使佩戴者随时和方便地检查面罩与面部的气密性,做佩戴气密性检查;
注2:佩戴气密性检查方法见GB/T 18664-2002附录G。
7)呼吸导管不应限制头部活动或佩戴者的行动,不应影响面罩的密合性,不应出现限制、阻塞气流的情况;
8)应对呼气阀的正面设置保护,呼气阀保护装置可以是专设的一个部件,也可以借助面罩上其他的部件起到保护作用;
9)随弃式面罩的结构应能保证与面部的密合,且应在正常使用中不出现变形;
10)可更换式面罩的部件(除过滤元件)应可清洗。
5.2外观检查
样品表面不应破损、变形和有明显的其他缺陷,部件材料和结构应能耐受正常使用条件及可能遇到的温度、湿度和机械冲击。按照6.2方法经温度湿度预处理和机械强度预处理后,部件不应脱落、损坏.和变形。检查内容还应包括标识和制造商所提供的各种信息。
5.3 过滤效率
用氯化钠(NaCl)颗粒物检测KN类过滤元件,用邻苯二甲酸二辛酯(DOP, dioctyl phthalate)或性质相当的油类颗粒物(如石蜡油)检测KP类过滤元件。
二、产品执行标准
GB2626-2019《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》
三、申请条件
1.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;
2.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;
3.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从业人员、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;
4.具有能保证产品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、工艺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;
5.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、健全的管理制度;
6.具有所申办产品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;
7.产品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要求;
8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注:贴牌形式也可申请LA认证。
四、生产设备清单
压力成型设备或超声
波焊接设备或缝纫设备
注塑设备或硫化成型设备
五、检验设备清单
呼吸阻力测试装置
过滤效率测试装置
呼气阀气密性测试装置(生产有阀防颗粒物呼吸器的企业)
六、LA认证流程
提交申请--受理--技术审查--现场评审--产品检验--审核发证--获证后监督
七、办理周期
3-4个月
八、证书有效期
5年
九、换证流程
1.换证申请
换证企业在其产品标志有效期届满90日前,向中心提出申请。申请应通过机构网站提交。
2.初审与受理
机构对换证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合格的,予以受理并发出“受理通知书”,不合格的,发出“不予受理通知书”。
3.技术审查
机构对受理的换证材料进行技术审查。经技术审查不符合要求的,向申请换证企业发出技术审查整改通知。申请换证的生产企业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,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,终止技术审查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。被终止技术审查的生产企业,自被终止技术审查之日起180日内,不得重新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。
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,由中心向换证企业发出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现场评审通知书》,对换证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抽样。
4.现场评审
(1)现场评审依据为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现场评审规范》(劳防安标字[2013]1号文件)。
(2)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。评审组一般由2-3人组成;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-3天。
5.终审
机构对换证企业进行综合审核,对符合换证条件的,给予换发证书并予以公告。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,不予换证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。不予换证的生产企业,自不予换证之日起180日内,不得重新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。